【准运证管理】
•办事项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申办条件:
(1)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3)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
•办事项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办理机构:烟草专卖局各区(县)分局
•权限划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申办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申请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个体经营的,应当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符合国家规定用途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凭证;
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加盖发证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列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数量。
(2)受理。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证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本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同时按规定在受理情况记录表中做出记录。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发证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4)决定。经审查和集体讨论,发证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作出延长期限决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原审批期限到期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发证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2.中小学校周围;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的;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同一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发证机关对重大、复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可以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发证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